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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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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案例宣導-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0-02-03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1919
劉○○自民國94年起,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○○村等2村之村幹事,負責辦理上開2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。詎劉○○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○○村等2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,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5紙,黏貼於該2村之「○○村辦公處支出憑證」上,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100年11月等4個月份之村辦公費,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,同意核銷並撥款,劉○○以此方式重複請領2,698元。嗣經劉○○於103年1月14日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,全案經該署調查後,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嘉義地檢署)偵辦。 案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結,認劉○○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,予以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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